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印发,明确广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下月可市场化出让,并将于5月10日起实施。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活动。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办法》明确,对出让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海岛使用权人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且有三个及以上意向用岛申请者的,采用招标方式;无特别要求的,采用拍卖方式;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可采用挂牌方式,且不受用岛申请者个数的限制。
《办法》指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市场化出让活动,受省政府委托办理用岛批复手续。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前期工作并编制出让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其中,出让方案包括开发控制性指标和利用要求、生态保护、自然岸线保护与整治修复要求等。
附上原文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审批权限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以下统称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等经营性用岛,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三条 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在出让公告发布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已批准并公布其保护和利用规划,出让时不得存在权属和利益纠纷。
第五条 选择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出让方式:
(一)对出让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海岛使用权人资格条件等有特别要求且有三个及以上意向用岛申请者的,采用招标方式;
(二)对出让海岛用途、开发目标、生态保护与修复、海岛使用权人资格条件等无特别要求且有三个及以上意向用岛申请者的,采用拍卖方式;
(三)以上两种情形之外,可采用挂牌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挂牌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受用岛申请者个数的限制。
第六条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活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用岛批复手续。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方案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及上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出让前期工作并编制出让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报告,组织《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不设县(市、区)的地级以上市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第二章 出让前期工作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拟出让海岛的位置、用途、出让范围、出让面积、出让期限等内容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权属等异议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及时告知异议人。异议处理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利益相关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八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处理完毕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编制出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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