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经纪行为,依法依规从严管理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近日,嘉兴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房地产销售与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经纪服务代理、居间等行为实现监管“全覆盖”,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商品房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该《通知》将于2019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
目前,大部分地产企业的销售任务基本压在“代理”身上,对于购房者而言,地产企业与经纪机构是否签订合作协议、该经纪机构是否具有代理资格等都不甚清楚。对此,此次《通知》明确要求规范代理机构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政府部门备案的符合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的销售人员应当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服务证。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要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协议),合同中须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等事项。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完善买卖合同委托代理信息作出明确规定,“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将代理销售机构的名称与该套商品房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的姓名信息准确填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完善楼盘现场信息公示方面,新政要求,项目有委托代理机构的,须在项目销售现场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委托代理机构名称,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代理机构的代理销售承诺书以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姓名、照片,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评价渠道等信息进行公示。
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试运行
据介绍,该服务平台主要提供挂牌房源信息发布(含出售与需求)、购房指引、合同查询、经纪机构备案情况核查、经纪机构及人员评价、信用评级等服务。今后凡在我市从事二手房居间(买卖)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应通过我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按照规范流程,协助卖方完成房源信息核验,对外发布房源挂牌信息。通过该平台,二手房交易当事人也可对经纪机构及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信用评价,提出好评或差评。经纪机构和房管部门可以及时掌握信用评价内容,从而敦促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改进服务质量。
着力破解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虚假房源”问题,该服务平台将及时、准确、透明地发布二手房相关信息,为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购房及查询服务,有效解决二手房市场上房源发布存在的虚假房源、过期房源等问题;有效杜绝中介“吃差价”牟取暴利、隐瞒房屋查封抵押信息等现象,进一步净化二手房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
加强商品房的经纪服务管理
以老百姓买到放心房为目的,新政明确要建立商品房代理销售承诺与信息报送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代理销售商品房相关信息,一并提交《代理销售商品房承诺书》。代理机构和销售人员相关信息要全部申报录入“嘉兴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委托代理销售经纪人员与销售方式、区域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变更信息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督促经纪机构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送信息。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上报信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如何向购房者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信息,《通知》也给出规定,要求规范书面告知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书面向购房人告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信息、商品房“一房一价”情况;在提供存量房经纪服务时应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书面告知书应由购房人签字,房地产经纪机构留存,告知书与委托代理合同等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为提升行业诚信度和责任感,新政明确将开展实名从业服务。今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等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当提供实名服务,佩戴实名服务牌,在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广大市民可通过扫描服务证二维码核实该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并查询是否在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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